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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规则
2009-06-22 11:42     (点击: )

根据《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章程》,为规范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各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特制订本规则。

一、参赛资格

1、凡在全国竞赛举办当年为正式注册的全国各类高等院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报名参赛。参赛者的资格确认由其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2、本届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的参赛队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大赛组委会推荐,参赛队伍主要来自本地区的国家级综合性工程训练示范中心(含建设单位)所在学校,此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适当方式选拔推荐一所其它院校组队参赛。

二、参赛要求

1、参赛作品的设计及制作应统一按照全国竞赛组委会发布的命题及其规则进行。

2、参赛方式以队为基本单位,每个参赛学校不超过一队,每队学生人数不超过3人,指导教师和领队合计不超过2人,均以所在学校名义报名参加。

3、在集中竞赛阶段的现场竞赛过程中,参赛学生可以使用各种图书资料和计算机,但不得与本参赛队之外的人员进行交流,也不可以与指导教师交流。

三、报名办法

1、参赛选手需填写报名表(附有照片,报名表可从大赛网站下载),报名表须加盖所在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章。

2、报名表需通过邮寄和E-mail两种方式寄给全国竞赛组委会。

四、参赛费用

1、此项竞赛为公益性活动。

2、全国比赛费用来自收取的参赛报名费、政府拨款和社会赞助。参赛报名费数额由全国组委会确定并随赛事通知发布。

3、比赛费用用于比赛的组织、宣传、邮寄作品、评审、颁奖等活动。

五、奖项设置

1、全国竞赛设特等、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优秀组织奖、优秀指导教师奖。每届全国竞赛设特等奖一项,此奖项可以空缺;其余奖项的数量和比例由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根据每届竞赛实际情况确定,并在赛前公布。

2、全国竞赛组委会向获奖的参赛队、教师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

六、评审原则

1、全国竞赛设立评审组。评审组由专家委员会的部分成员组成。竞赛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

2、全国竞赛评审组在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范围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3、竞赛评审组成员名单在竞赛评审之前,实行保密,在竞赛开始后进行公布。全国竞赛评审组中来自同一学校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一名。

4、 评审组对参赛作品的选题、综合分析能力、创新设计能力、工艺综合设计能力、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和工程管理综合应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5、 评审组依据比赛成绩评定标准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分。每个作品的得分由评审组给出的分数综合得出。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作品的获奖等级。

6、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参赛队的指导教师一律不得参加全国竞赛的评审工作。在评审结束之前任何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布、泄露评审情况和结果。

7、竞赛设立异议期制度。

8、对违反竞赛规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竞赛成绩。对所在院校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该校下一届参赛资格。

七、联系方法

1、参赛报名:可登录大赛网站预报名,以盖章纸质报名表原件寄送到达为准。

2、组委会秘书处设在大连理工大学

地址:大连市凌工路2号 邮编:116024

电话:0411-84708699,84708692,84708941

传真:0411-84708692,84708699

E-mail: xlzx@

联系人:姚雁,张红哲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组织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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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地址: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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