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是教育部财政部开展的“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资助竞赛之一,是基于国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综合性工程训练教学平台,面向全国在校本科生开展的工程实践活动。
第二条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以“重在实践,鼓励创新”为指导思想,旨在加强大学生工程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合作精神的培养,激发大学生进行科学研究与探索的兴趣,挖掘大学生的创新潜能与智慧,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推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实践教学的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通过竞赛活动加强教育与产业、学校与社会、学习与创业之间的联系。
第三条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实行校、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三级竞赛制度,以校级竞赛为基础,逐级选拔进入上一级竞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办,由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竞赛组委会”)组织实施。全国竞赛组委会下设全国竞赛专家委员会和竞赛秘书处。
专家委员会负责比赛命题设计、比赛成绩评定标准制定等工作。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秘书处负责处理竞赛的日常工作和具体的竞赛组织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及秘书若干人。
第五条 全国竞赛组委会职责
1.审议和修改竞赛章程;
2.制定命题原则和评审规则;
3.组建全国竞赛专家委员会和竞赛秘书处;
4.筹集竞赛所需经费;
5.确定全国竞赛的具体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6.确定比赛各阶段的进程;
7.确定应由组委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全国竞赛设立评审组。评审组由专家委员会的部分成员组成。竞赛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竞赛评审组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范围内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竞赛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比赛成绩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2.负责竞赛成绩评定;
3.确定获奖参赛队的名单及其获奖等级。
第三章 竞赛命题
第八条 竞赛题目采用命题方式,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比赛命题设计。
第四章 参赛资格及申报
第九条 凡在全国竞赛举办当年为正式注册的全国各类高等院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报名参赛。参赛者的资格确认由其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参赛者以小组形式申报。每组学生人数不超过3人,指导教师人数不超过2人,具体人数以每届竞赛组委会发布的报名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参赛小组应统一按照全国竞赛组委会发布的命题及其规则,在参加竞赛前向秘书处提交所要求的设计报告以及实物等材料。
第五章 竞赛规则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全国竞赛工作顺利进行,使竞赛运作程序化、规范化,全国竞赛组委会制定《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规则》,参赛者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三条 全国竞赛设特等、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优秀组织奖、优秀指导教师奖。每届全国竞赛设特等奖一项,此奖项可以空缺;其余奖项的数量和比例由全国竞赛组委会根据每届竞赛实际情况确定,并在赛前公布。
第十四条 全国竞赛组委会向获奖的参赛队、教师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
第七章 异议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全国竞赛评奖工作的公正性,对全国竞赛的评奖初步结果执行异议制度,“异议期”自评审初步结果公示之日起为期10天。
第十六条 异议须以实名制书面形式提出。竞赛组委会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严格保密。
第八章 参赛费用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竞赛的参赛队所在学校需交纳参赛报名费,各学校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参赛报名费数额由全国竞赛组委会确定并随赛事通知发布。该项费用用于比赛的组织、宣传、评审、颁奖等比赛直接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全国竞赛组委会的工作费用另行解决,不得使用报名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由秘书处负责建设和开通“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网站”,网站地址为。与本竞赛有关的各项信息、规则以及评审结果在该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接受各级各类有关社会单位和企业的赞助。
第二十一条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鼓励有关企业和单位参与竞赛的联合承办或协办。全国竞赛组委会可授予赞助或联合承办单位以冠名权。冠名权一律以“××杯第×届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的形式出现。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国竞赛组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国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组织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